孔子曰“亲亲相隐,直在其中”,发展到汉代演变出了“亲亲得相首匿”的刑罚原则,意思是说一人犯罪,亲属为其隐匿的不应追求责任。
后来进一步规定,卑幼隐匿有罪尊长,不追究刑事责任;尊长隐匿有罪卑幼,死罪上请廷尉决定是否追究罪责,死罪以下也不追究刑事责任。
利用亲情信任达到自己的目的应受到什么法律?
若果是欺骗 那就是欺诈罪,立案标准是: 案件只要满足两个条件即构成诈骗:一是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二是嫌疑人虚构了一些事实或隐瞒了一些情况,从你描述的情况看,嫌疑人的诈骗行为视成立的。
另外,只要你报案公安机关就应该立案,具体的证据和事实情况是公安机关的责任范围,构成何罪是法院的职权范围,不予立案是不正确的。若想维护权利,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,并可复议一次。希望你通过法律的途径讨回公道,不要灰心。
谁能提供有关感情的案件
据2001年10月14日《法治快报》报道,67岁的上海市民梁万山为生存无望的老母实施“安乐死”,于10月8日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。
据报道称,67岁的梁万山与92岁的老母张秀英多年来一直相依为命,他们没有工作也没有劳保,生活条件始终较困难。今年4月8日。张秀英突然瘫倒在家门口。梁将她送到医院,医生诊断为脑溢血并深度昏迷。梁去医院服侍母亲,但翻身、擦身、换尿布等繁重的护理工作,使年迈的他也力不从心,便花750元请了个护工。在住院的五十多天中,张秀英的病情丝毫没有好转,说不出话,吃不进饭,大小便失禁,只有左手左腿稍稍能动。医生告诉梁,母亲的病情没什么希望了,只靠注射葡萄糖维持生命,拖一天是一天。眼见母亲治愈无望,经济日趋窘迫,更不忍时时看着母亲痛苦万分的表情,梁将母亲接回家后,用两条浸泡了盐水的湿毛巾绑在老母的手臂上,再用两根铁丝绕在毛巾外,接通了电源。当晚,梁万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。
上述案例摘自《刑法总论案例教程》,黄伟明主编,北京大学出版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