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为表彰奖励在保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员工,惩罚和制止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及《实施办法》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公司各部门及全体员工。
第二章
第三条 表彰奖励的种类:
㈠保密先进工作者;
㈡保密工作标兵;
㈢保密工作先进集体。 表彰奖励
第四条 评选的范围,在公司各部门和全公司员工中评选产生。
第五条 保密先进工作者,保密工作标兵,保密工作先进集体条件:
㈠保密先进工作者条件:
⒈热爱保密工作,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采纳,取得显著效果的;
⒉在危急情况下,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;
⒊对泄露或非法持有国家秘密行为及时检举揭发的;
⒋严守国家秘密或长期从事保密管理事迹突出的;
⒌执行保密法规、制度,落实保密措施成绩突出的。
㈡保密工作标兵条件,除符合保密先进工作者条件外,还需:
⒈协助国家有关机关查处失泄密事件做出成绩的;
⒉对维护国-家-安-全和利益做出贡献的。
㈢保密工作先进集体条件:
⒈领导重视保密工作,认真贯彻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》;
⒉本部门产生的涉密载体能及时确定和标明密级及保密期限;涉密载体的收发、复制、传递、使用、保管、维修和销毁等管理规范、程序明确、审批登记手续健全;
⒊发现泄密事件能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,避免、减轻损害后果;
⒋保密工作中有创意、有特点,在保密管理、制度建设及实践方面取得突出成绩;
⒌在保密工作中有其他显著成绩或贡献。
第六条 评选办法和程序。
㈠评选办法:
⒈保密先进工作者和保密工作先进集体:每年底评选一次,特殊情况随时表彰奖励;
⒉保密工作标兵:每三年评选一次,在连续两年(含两年)以上被评为保密先进工作者中评选。
㈡评选程序:
⒈保密先进工作者和保密工作先进集体,由基层部门依据本规定第五条一、二款提名、推荐(附事迹材料),保密办审查,报公司保密委员会决定;
⒉保密工作标兵,由保密办依据本规定第五条二、三款推荐、提名(附事迹材料),报公司保密委员会决定。
第七条 表彰奖励办法。
㈠保密先进工作者:
⒈奖励奖金300元。
㈡保密工作先进集体:
⒈奖励奖金500元-1000元;
⒉发“保密工作先进集体”奖状。
㈢保密工作标兵:
⒈奖励奖金500元-1000元;
⒉发保密工作标兵荣誉证书,审批表装入个人档案;
⒊享受公司先进工作者同等待遇。
㈣特殊情况需随时表彰奖励的,由保密办提出具体奖励意见,报公司保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。
㈤绩效考评奖励: